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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局 空氣汙染「相關法規及罰則」

發表時間: 2014-02-26 17:02:41

作者: 太盛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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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氣汙染防製法規定,在各級防製區及總量管製區內,不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以緻散布油煙 或惡臭之行為。違反上述情形者,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;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,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;情節重大者,得命其停工或停業。

《空氣汙染防製法規定,在各級防製區及總量管製區內,不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以緻散布油煙 或惡臭之行為。 》


違反上述情形者,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;

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,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;

情節重大者,得命其停工或停業。


第三十一條 在各級防製區及總量管製區內,不得有下列行為:


 從事燃燒、融化、煉製、研磨、鑄造、輸送或其他操作,緻產生 明顯之粒狀汙染物,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。


 從事營建工程、粉粒狀物堆置、運送工程材料、廢棄物或其他工 事而無適當防製措施,緻引起塵土飛揚或汙染空氣。


 置放、混合、攪拌、加熱、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,緻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。


 使用、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,緻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。


 餐飲業從事烹飪,緻散布油煙或惡臭。


 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汙染行為。


前項空氣汙染行為,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汙染行為。

第一項行為管製之執行準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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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十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ㄧ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


其違反者為工商廠、場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 


依前項處罰鍰者,並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


情節重大者,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汙染源之操作,或命停工或停業, 必要時,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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